文史及社会时政要闻资料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梁 丽
内容提要:为解决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缺乏兴趣的困惑,应用文史及社会时政要闻资料进行分析,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增强其实践能力。
主题词:法理学教学 文史资料 时政要闻资料 分析
所有学习法学的人,在最初面对法学的大厦时,都带着惊奇的目光,感慨其广博精深,无所不包。但很快,几乎所有的人在面对引领其进入法律殿堂的法理学时,都不得不带着迷惘的心情,感叹自己的弱小无知,甚至一度失去学习的热情。
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以其概括性和理论性强而著称。初学者面对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相当强的法律现象与问题时,都感到了陌生和无奈。时常有学生抱怨“听不懂”,或者干脆声称:“枯燥、没意思”,面对这样的情况,单纯的理论教学显然是行不通的。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也是一门经验科学,法学经验的积累来自于社会生活,因此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占有相当的份量。特别是部门法学,我们可以借助于大量的案例来达到教学的目的。通过学生参与案情讨论、案例分析,使学生学习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实践中。但对于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来说,单纯地以案例作为实践性教学却是有问题的。
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而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素构成的复合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法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1)法与社会、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法理学的学习必须建立在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整体的基础之上。而文学,历史乃至时政要闻都是建立在一定社会背景的基础之上,时时处处体现着、反映着某一社会背景之下的法律;文学历史,时政要闻资料运用在法理学教学中不仅可以有助于学生对法理学相关理论问题的理解,也可以增长其见识。
- 以文学的美感吸引学生
初学法理学,面对大量生涩的术语和深奥的法学理论,学生往往失去耐心,失去学习的兴趣,面对这种状况,选择一些较易引起人们兴趣的文学资料,将之揉进法理学的教学中,以培养学生的兴趣,让他们以轻松的方式学习陌生的法学理论,当然,不是所有的教学环节中都能以文学为阐释资料,必须选择合适的问题和适当的资料,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下面选择几例加以说明。
例一、讲解法的定义这一问题时,引述(可将资料复印下放学生阅读并引导其分析)作家张世君的小说《离婚官司》中的一段: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晚上,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如果陵县敢于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舍得一身剐,在全省,以至全国范围内和他们进行一场调解书之战”“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法律水准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他们就是这个国家的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司法机构可以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司法机构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公开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这些违法的司法人员还可以继续引经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将这段小说描写的内容作为分析法的国家强制性的特征的背景资料,引导学生理解,虽然小说主人公亦琼对基层司法机构的所作所为颇有怨言,但其中的一句话却是十分准确:如果公民触犯法律,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引用法律来治罪。在这个意义上,一种规范要想成为法律,必须具有强制的意思和可能性。如果没有“强制”,尤其是像司法机构实施的一种“物化强制”,那么一种规范可能就是道德意义上的规范。
例二、讲解“法律权利”一节内容时,可选用某外国作家的一篇小说《禁止入内》的部分概况:
一对夫妇在湖畔拥有一座别墅。由于担心别人践踏别墅周边的草坪,夫妇两人竖起一块牌子,上写“私人财产”。时隔不久,夫妇两人的担心又复加重,于是,在“私人财产”字样旁边写上“禁止入内”。后来,夫妇两人依然放心不下。这样,他们先是立起小栅栏,后是立起大篱笆,木头材料的不行再换金属材料,金属材料的不够再种攀缘植物,最后,养起一条大狗,并在牌子上加写“小心恶犬”。当看到金属材料构筑的栅栏,长满攀缘植物的栅栏,“耀武扬威”的大狗,以及字迹赫然的牌子,夫妇两人终于不再担忧。他们坚信,从此不会有人进入他们的“领地”……
通过以上这段小说描述,引导学生理解法律权利所包含的几层含义:第一,夫妇俩拥有别墅,他们可以“自由”地写牌、立栅、加字、换料、种植,甚至养了一条大狗。通过种种相关的自由,传达了“权利”的一层含义,即权利是指社会规范允许而且时而加以限制的自由。第二,夫妇俩拥有别墅,他们可以这样做或是那样做,他们有这种资格。而夫妇俩之外的其他人则没有这种“资格”。因此,得出权利的另外一个意思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将权利的这些基本含义理顺之后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法律权利的概念即法律规范赋予人们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自由。
例三、讲授“执法”一节时,截取作家池莉写过的一篇小说《太阳出世》中的一段:
在李小兰怀孕后,单位女工委员就告诉她得申请生育指标。李小兰被早孕折磨得心烦意乱,萎靡不振,哪顾得上写什么申请。女工委员就给赵胜天打电话,说你爱人好不懂道理,我们单位没权生孩子,不申请就得打胎。 赵胜天说别提打胎吧,我来申请。 赵胜天写了申请交给单位,拿着单位介绍信到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办研究后给了他一张油印的纸片,上面印着准许一个生育名额云云,盖了办事处鲜红的大章。赵胜天这才认识街道办是一级政府机构,操有人的生死别离大权。过去他竟以为它不过是一群婆婆妈妈混在一起管闲事呢。 有了名额就去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收去名额,发一份三联卡。卡片粉红底烫金字,写着:祝你全家幸福母婴健康,还有一个大喜字。编号:○○四五七八。 …… 现在该跑女儿出世后的一系列证明,为她争取各种合法权益。
赵胜天给女儿去上户口,头一天的办事员看保健手册卡片等等,她说:“我讨厌这一大堆东西,我只要出生证”。第二天赵胜天带了出生证可办事员换了一个人。他的观点不同。“出生证人人都有,我要检查由政府机构发放的生育卡片。”李小兰说赵胜天傻,“把所有的证件都带上。”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得出几个要点:
1、赵胜天去过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机构,是政府机构。这些“政府机构”具有一个相同的地方:从事“行政管理”的活动。
2、针对赵胜天的“要求”各个政府机构都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办理,决定是否同意。
第一个要点指明了“执法”的主体是从事行政管理的政府机构。第二个要点指明了政府机构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的。
二、以史学的厚度感动学生
历史资料以其无可争议的历史厚度感让人们由理由相信其“实证性”,史学资料的客观存在成为我们分析法理学问题的极佳选择。
例一、讲授法的本质时,对“法决定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命题的理解是一个重难点,选择如下历史资料:
从1859年开始,瑞士国家十分乐意接受难民,随后制定了接受难民的相关法律。但是,在将近100年过去的时候,1956年匈牙利爆发革命,16000人涌入了瑞士。1968年捷克发生动乱,114000人进入了瑞士。1975年越南有9000名难民在瑞士定居。在1970年代,平均每年就有1000名难民进入瑞士。而在1986年,平均每个月就有1000人申请难民待遇。瑞士国家终于无法忍受了,无论在经济上、文化上,还是在政治上、学习上,都出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困难。瑞士后来出于无奈,只好举行全民公决,修改允许难民定居瑞士的法律。
通过瑞士难民法律的变化,我们发现一个事实,即无论瑞士当初制定允许难民定居的法律,还是后来修改相关的法律,其国家意志,都是和当时的生活条件、环境、需要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告诉学生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法与社会的物质条件相互结合。只有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很好的遵守和适用。
例二、讲授法律责任分类时,对违宪法律责任的理解相对较难,因为离人们的生活较远。尤其在中国的法律现实中,这样的情形较为少见。选择美国历史上的一个案例可以较为形象地使学生理解违宪责任的含义和违宪的后果。
1870年代,美国南部地区出现了一些带有种族歧视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学校、旅馆、公共交通工具、剧院和其他公共场所,黑人和白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黑人并不享有像白人一样的社会权利。1954年,一位黑人和一个教育委员会发生了纠纷。这位黑人认为,这个教育委员会在公立学校实行黑人白人相互隔离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教育委员会认为,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根据相关的州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这场纠纷。最高法院认为,州有关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通过以上资料,提出问题:第一,什么叫违宪责任。违宪的后果是什么?学生可以很轻松地回答,违宪责任就是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后果就是违宪的法律被宣布无效。第二,案例中,宣布“违宪责任”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种制度叫“司法审查”。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这项权利,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例三、在讲述司法适用原则时,可以结合现实中的“反面”素材,即违反司法原则的一些案例,但同时为加深影响,还可以通过正面素材的阅读理解,使学生对司法独立、公正、客观原则有一个正面体会。选择如下资料:
史书记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称帝,成为德国皇帝。威廉一世的几个近臣为了献媚,为威廉一世建造了一座豪华别墅。一次,威廉一世登上屋顶平台,试图一览全城美景,不料却被一栋古老的磨坊挡住了视线。皇帝心情不悦,一声令下,磨坊立即被拆除了。磨坊的主任是位老头。老头认为,皇帝这番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皇帝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平民百姓也就不可能“奉公守法”。老头表示要与皇帝对簿公堂。时隔数日,德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老人家的起诉,并且判决老人家胜诉。最高法院判决:皇帝恢复磨坊原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当时的大多数德国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审判时司法独立的表现,时裁判公正客观的象征。
这一著名案例的震撼性极强,与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原则的现象有着强烈的对比感,对培养学生的正义感也很有帮助。
三、以时政要闻资料触动学生思考
法律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发生在生活中的与法相关的各种时政要闻报道都可以成为教学中很好的素材。
- 讲授法与道德的关系时,可选择如下报道:
公元2001年,四川省一个法院审理了一桩继承案。案情是这样的,一对夫妇年龄以近50上下,一名另外的年轻妇女却“走进”了这对夫妇之间。这名年轻妇女和“男方”发生了感情,并且生活在一起。但是时隔不久,“男方”患上了不治之症。“男方”知道自己已经时日不多,便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男方”名下的部分遗产在“男方”死后归年轻妇女所有。这个遗嘱经由当地的公正机关作了公证。在“男方”去世之后,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年轻妇女认为,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必须执行,从而要求“男方”妻子交出部分遗产。“男方”妻子认为年轻妇女的要求是无理的,拒绝交出。年轻妇女作为原告随后在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桩遗产纠纷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的法官,还是旁听的群众,还是没有参加旁听的其他社会公众,都对如何判决这桩案件发表不同的意见(法官是在法院内部发表不同意见的)。有人认为,年轻妇女的要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即使年轻妇女有“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问题,即使“男方”的所作所为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观念,这些问题,依然属于道德问题。不能因为道德问题从而影响法律上的判决。有人认为,年轻妇女是“第三者”,“男方”将部分遗产交给“第三者”,是不道德的。如果法院将遗产判给“第三者”,这是变相支持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人则认为,去世的“男子”订立遗嘱本身就是有违社会公德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即使在法律上法院也应当判决遗嘱是无效的,支持“妻子”一方。
最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法院判决驳回了年轻妇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法律理由获得死者的部分遗产。因为,“男方”订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亦即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遗嘱是无效的,年轻妇女以遗嘱作为根据当然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法院另外作出了一些解释。法院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是,《民法通则》相对《继承法》而言是高一级的法律,针对案件考虑高一级的法律规定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从《民法通则》出发作出判决,依然是“依法判决”,而且是准确的“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下来,年轻妇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迅速地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件案子以及法院判决本身,曾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论。在这个案件中,包含着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在讲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时,这个案例是一个很好的分析素材。可以让学生明白法和道德之间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相互适应的辨证关系,即道德对法律具有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同时法律又促进社会主流道德的传播和发展。(2)
例二、教学中可以选择一些极富幽默感的资料,让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学习原本严肃枯燥的法律原理。
例如2000年《新西兰先驱报》刊登的一则消息:
一名场主,立过一份将部分遗产留给两只牧羊犬的遗嘱。遗产价值高达100万新西兰元。根据遗嘱,农场主的第三任妻子,只能获得20万新西兰元。农场主的两个亲生儿子根据遗嘱分文不得。农场主于1996年去世。死后,两个儿子十分不满,要求奥克兰市法院推翻遗嘱。历经四年,法院终于宣布遗嘱无效,剥夺两只牧羊犬的“继承权”,两个儿子可以获得部分遗产。法院宣称,牧羊犬是没有民事继承权利的。
通过这个资料,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案例中新西兰的奥克兰法院判决宣布遗嘱无效,是因为牧羊犬不具备参加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一资料并不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呈现,但其幽默感却可以使学生对本教学环节难以忘怀。
法理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传授必须借助于文史资料及时政要闻资料,课堂才能吸引学生,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法律原理。以上内容,只是日常教学中的一个简单整理,目的在于对教学工作做一个初步的总结,以期促进教学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页
(2)参见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法与道德的关系
* 本文获得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6年度“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