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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纪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改正,接受处分。学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改过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邀约院外人员违纪的;
(七)在院外参加违纪活动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在本院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反动的刊物、音像制品、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各类媒体传播非法信息,进行造谣、传谣、煽动,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藏匿、出售、服用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集会、学习等活动中喧哗滋事,校园聚众起哄、抛掷杂物等影响校园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他人、组织名义,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撕毁学院正在生效的张贴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等,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警务化管理条令》,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将警服赠送、变卖或外借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按规定着警服的,视造成的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丢失警服及警用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罢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学院教职工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学院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帮冲突一方“讲理”到另一方处寻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胁迫手段要求他人满足个人要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影像片等淫秽制品及登录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刻画者,视其损坏程度,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以偷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含4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伪造公章或私刻他人印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协同偷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按规定和要求赔偿损失,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教室、宿舍(含经批准的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走廊、教室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酿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教室、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按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早锻炼缺席2次计旷课一学时,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其它教学活动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4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5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8至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至12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导致调查处理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实确凿,情节较轻,处分依据明确,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直接处理。
学生违纪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处理程序由调查、取证、申辩、报批、送交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一)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开展调查,准确掌握违纪事实;违纪学生涉及多个(系)时,由学生工作部主持,对违纪行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与责任。
(二)取证。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收集违纪学生书面违纪事实陈述书、检讨书、证人证明书、学生违纪讯问笔录等学生违纪证据。
(三)申辩。违纪学生所在(系)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报批。学生工作部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审核、报批给予违纪学生的相应纪律处分。
(五)送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书》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送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书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交者应做好记录,由2名以上证人签名证明。无法送交的在院内公告,公告期满,视同送交。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区队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
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执行下列规定: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改正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改正不明显者,可延长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科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学生受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职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